2.程序与实体并存型程序与实体并存型指行政程序法中不仅有程序规定,还包括实体内容。
然而,遵循判例同样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是判例的区别技术。所以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探求文字的含义是否就能够避免法官的价值判断?避免价值判断不是将解释建立在文字含义基础上之唯一理由,而是原意主义者强调文字含义的主要目的之一。
而一些批准者则希望增加他们的社会与经济平等。要推翻的先例与现在所待处理的案件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而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由此也决定的人们的社会意识形态与道德价值观是不同的。三是当探求文字含义、意图和判例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解释结论时,会运用道德判断。因此,上述三个问题,无论是区别技术、推翻先例还是无先例可遵守的情况,都最终离不开法官的价值判断。不过,与诉诸文字的含义一样,看似简单地诉求意图的问题也隐含着许多复杂的问题。
遵循先例原则,依照判例进行裁决,必须采取区别技术(the technique of distinguishing),即将以前的案件事实与新出现的案件事实进行区别,虽然发现两个前后不同的案件的事实差异是容易的,但是如何论证因为差异而导致判决的不同以及解释目前案件所作出的不同于先例的结论的正当性,却是不容易的。一些批准者由于赞成一些条款投了赞成票,但他们可能对其他一些条款不满意。行政决定的数量最多,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各国行政程序法重点规定的内容,也应是我国未来程序法典中要重点规范的行政行为。
姜明安教授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一文中对统一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作了详细探讨和论证,提出[31]:其一,在一般情况下,统一法典应视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其效力应优于作为行政程序一般法的单行法;其二,单行法补充规定统一法典中未规定的相应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此种程序当然是必须和有效的;其三,新制定的单行法如因特别需要,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规定的一般行政程序作出了某种变更规定,则应在相应的特定行政行为领域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及相应单行法的规定优于统一法典的规定。人民当家作主,不仅要选出人民代表决定国家大事,还应当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公开、参与无疑是体现当家做主的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3.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的选择:程序与实体并存型行政法学者提出的数种专家意见稿都是肯定规定实体规范,是所谓大法。
就目标模式而言,葡萄牙、澳门地区、韩国、台湾地区等的行政程序法在立法风格上,显示出融合的趋势,较之德国、美国等国家,其效率模式或权利模式的色彩相对淡薄。论文还提出最低限度的公正的概念暗示了处理法律程序中公正与效率关系的一种新思路。
包括让当事人阅览卷宗和向当事人说明决定的理由。行政程序法典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冲突规则,而应该适用基本法优于非基本法的冲突规则,要防止将行政程序法典置于补充地位和补充作用的作法。第三,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7]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法律程序中的经济效益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如贝利斯教授认为,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的经济耗费增大,同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一位关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选择其他经济耗费较低的程序。
这是目标模式划分标准不明确所致。对其他公民来说,过于繁琐的行政程序将会增加行政成本,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是不公正的。公正模式是指通过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挪威《公共行政法》第1条规定:本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实体与程序并存型的主要是具有行政法法典化理想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国家,以及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四)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目标模式1.目标模式的划分标准目标模式是指立法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对行政程序法固有属性的认识所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程序法体系和内容的理想结果。
其二是行政程序中向特定当事人的公开。在此次研讨会上,针对试拟稿第3条本法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律。
不赞成规定行政规划的原因是行政规划的外延极其宽泛。葡萄牙、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种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合同的生效、变更和无效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2)行政程序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运行,体现为程序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众或者相对人公开,使公众或者相对人知悉。当今社会,无论中外,行政权力空前强大,一国如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权力规范机制,法治的实现无从谈起,公民权利的保障难以实现。行政合同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合意,行政指导则在于通过被管理者自愿采纳、执行管理者的建议,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如果不对之加以规范,不利于保护相对人。
除上述内容外,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还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1)各公共行政机关有权在自身职能范围内根据本机构的特点确定组成该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2)设立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均应履行下列手续:明确加入有关公共行政机关的方式及其隶属关系;确定其作用及职能;配备用于成立和运转所需要的贷款; (3)如不取消现有机构或不对其职能进行必要的限制,不得成立重复的新机构。如刑事案件庭审中,如果法官数次粗暴打断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被告及旁听人员就会对该庭审程序产生不公正感,人们很容易就会作出这样的庭审程序是非正义的判断。
行政改革的成果被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同时行政程序法也对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作出规定。这是从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角度来把握程序公正的内涵。
行政不仅需要有效率,即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够迅速地实现,同时,行政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活动中合理地考虑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20]。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均仿效之,在程序法典中规定了实体的内容。
[42] 德国学者认为,计划行为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在程序的进行一章中又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调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内容。③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韩国《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处分、申告、行政立法之预告、行政预告及行政指导之程序。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1.程序型程序型指在行政程序法中仅有程序规定,不包括实体规定。
这是由行政程序法数量繁多的特性所决定的。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第三,根据行政事务的繁简实行程序分流,区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正式程序规定不同类型的程序制度,适用于不同的情形。该试拟稿第102条与其他行政程序法律的关系中进一步细化规定如下:本法生效以前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本法的规定;凡本法未规定而以前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有规定的,其规定仍可适用。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条目的等规定,本法旨在对处分、行政指导及申报之相关程序作共通事项之规定,以确保行政运作之公正及提升其透明性(谓行政上之意思决定,国民均明白其内容及过程),并据以保护国民权益为目的。2004年11月23日,在北京运河苑举行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正式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会议上,与会代表再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争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立法架构上的一大特色是将行政公开制度与行政听证制度从行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章。[29] 参见杨小军:《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2.行政程序法的直接目的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不同部分组成,不同组成部分从不同角度实现行政法规范行政权力公正、高效行使的目的。在此背景下,对长期来涉及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些重要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做一个回顾、比较和梳理,提出可资考虑的建议,对草拟统一程序法典也许不无参考价值。
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担负着打造法治政府的重任,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被视为全面规范行政权力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契机,只有将之定位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才能实现此目的。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最低限度公正行政程序制度从内容的性质看,表现为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义务,相应地表现为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相对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救济法领域而言,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相对薄弱。